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通訊員鄒靜、陳亮報道:駕駛員持過期駕駛證駕車撞傷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件”的免賠條款為由拒絕,為此,車主訴至從化法院,法院則認定駕駛員在出險時並不屬於無駕駛證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最終,從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能依據免責條款拒賠。
  出事時駕照過期一個月
  家住從化的車主毛某在駕車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現場查勘事故經過時,才發現自己駕駛證已過期一個多月未換領新證。事故發生後,毛某馬上去公安交管部門換領了新證,但毛某就事故車損險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拒絕。
  原來車主毛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約定保險人免賠情形之一為“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件”,對此車主主張該條的意思是駕駛員從未取得過駕駛資格,而保險公司主張該條應當包括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形。
  從化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車主與被告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約定存在不同理解,由於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作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即被告保險公司的解釋不應當被採納。
  中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
  判決書顯示,保險合同中將“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件”作為免賠條款,旨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駕駛技能的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實際生活中,過期的駕照可以在一年內補辦審驗手續,駕駛證未及時換證並不一定意味著駕駛人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
  而本案中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後,通過審驗及時換領了新的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有效起始日期為發生保險事故前,交警部門在處理該事故時也未認定為無證駕駛,由此可以認定駕駛員在出險時並不屬於無駕駛證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最終,從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能依據免責條款拒賠。
  判決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從化法院法官解釋,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就本案而言,免責條款“無有效駕駛證件”的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原被告雙方存在不同理解,由於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作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
  經辦法官提醒,投保人和駕駛人要認真審閱保險合同中類似的免責條款、免責事由,並熟知掌握,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保險公司也應遵循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細化、明確格式條款的規定。編輯:李傑  (原標題:男子駕照過期出車禍 法院判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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